发改社会〔2006〕11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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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社会〔2006〕114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7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现就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和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为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和组织实施。中央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建设1000所左右县级职教中心(或县级职业学校)和1000所左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养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达到 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发展目标。

拟纳入建设规划的县级职教中心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一是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培训,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和建设现代化服务;二是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服务;三是加快培养适应区域协调发展及其产业结构调整所需的技能型人才,为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服务。

建设内容:一是立足于扩大培养规模,支持教学楼、实验楼(实习车间)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立足于提高实践能力和技能水平,支持实验实训设备的配置和更新;三是立足于推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支持校际之间开放共用的实验实训设施建设。

三、建设原则

(一)坚持地方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省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也要积极安排配套投入,中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二)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按照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在编制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已经制定的《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2004-2007年)》,统筹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

(三)坚持面向农村。重点支持主要招收农村学生的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

(四)坚持向中西部倾斜。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对东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职业学校和面向西部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给予一定支持。

(五)坚持推进改革。对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对路、推行“订单式”培养、推行工学结合、实行半工半读、体制机制改革有所突破和就业率较高的学校,给予优先支持。

四、项目学校遴选原则


(一)拟纳入建设规划的县级职教中心,除符合改革精神要求,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学实训场所及设备,但骨干专业教学或实训条件还不能满足办学需要。基本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

2.2004年以来毕业生直接就业率达到85%以上,县域内职业教育需求较大,学历教育招生规模持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大约在2000人次以上。

3.学校已建立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拟纳入建设规划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除符合改革精神要求,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好的办学基础,骨干专业拥有校内 (外)实训场所和设备,具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

2.2004年以来毕业生直接就业率达到95%以上,招生人数连续两年持续增加,年非学历培训达5000人次以上。

3.学校已建立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资助或减免学费。

对2000年以来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外政府贷款已支持过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个别通过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实习、实验基地的建设项目,可另行研究审核。

五、资金安排


(一)项目学校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多渠道投入组成。

(二)中央专项资金投入60亿元,除2005年已安排10亿元外,2006-2010年每年各安排 10亿元。

(三)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1000所以上县级职教中心(含2005年已安排的275所)和 1000所左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2005年已安排的250所)。

(四)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所辖县数量及人口规模、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提出中央专项对各地的补助资金框架额度建议数(另行通知),请各省据此并结合地方政府已落实的配套投入,统筹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利于项目遴选,各地可按高于中央专项资金框架额度10%的幅度,提出项目建设规划建议方案。有关部门在对各省规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级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最终确定分省(区、市)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额度。

(五)中央专项资金对项目学校采取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西部地区县级职教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每所拟按300-400万元左右予以支持;对中部地区每所拟支持300万元左右;对东部地区每所拟支持200万元左右。对各地区内通过资源整合建设的校际间开放共享的实习、实验设施项目,经审核同意可加大专项支持力度。

六、规划制订、实施和管理

(一)规划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在进一步明确具体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议方案,联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三部委依据各地规划,经综合平衡形成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并按程序审批下达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审定各地建设规划并进行工作指导。地方组成以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省领导为组长,发展改革、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建设规划的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三)监督检查:在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项目单位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稽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七、工作安排


(一)关于总体规划编制: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意见,提出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建议方案:并请于2006年9月30日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联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

(二)关于2006年项目计划方案的编制: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请各地在本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项目框架内,对原定《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2006-2007年项目方案进行必要调整安排,提出2006年项目建设方案,请务于2006年6月30日前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联衔报送国家发改委,抄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所选项目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 31号令)要求,随文上报相关批复文件。项目方案请按附表3、4要求填列申报。若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采购实训设备,请附设备采购清单。

正文文字部分请按A4纸格式打印,附表请用A3纸格式、EXCEL制作电子版并提供磁盘。电子版文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附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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