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21〕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23 01:43:3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以下简称《标准样式》),并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底前按照《标准样式》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鉴于我省上一轮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将于2021年10月31日届满,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序换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中行使执法权组织三种类别以及是否受委托执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确保依法履职。各地经清理、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应当按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法定程序,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统一公告。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要求,全面核实本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为在职在编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换证。此次换证,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新证。除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人民警察等申办垂管执法证件以外,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办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执法证件注销、回收和挂失机制,对失效及因退休、调离、辞退、辞职等离开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证件,要及时收回并注销。

四、切实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和指导,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换证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换证工作。省司法厅要制定换证工作方案,加强换证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换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纪律规定

换证工作全程执行“六个严禁”: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破坏考试和换证工作秩序,严禁未经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公示程序办证,严禁为不符合条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办证,严禁在考试、办证中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执法培训之机创收敛财。各地各部门在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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