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7〕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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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7〕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形成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力量积极踊跃、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代慈善事业格局,努力把杭州打造成“慈善之都”。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基层慈善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各级慈善总会、基金会在2018年底前完成认定工作。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大慈善组织资金扶持力度,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通过多措并举,实现全市慈善组织数量稳步增长。
  (二)加快培育发展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全市性和区域性慈善联合型组织以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性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慈善组织专业化发展。
  (三)鼓励发展慈善信托,规范慈善信托备案流程,引导其积极有效开展慈善活动。到2020年,全市慈善信托规模超过5000万元。鼓励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慈善超市、商店等,并发挥好超市、商店的功能。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五)引导慈善活动专业化高效化开展。推进慈善活动项目化,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品牌。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六)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慈善信息统一平台,逐步推动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不断形成和充分利用杭州市慈善事业发展大数据。
  (七)落实优惠措施。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八)强化慈善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九)推进志愿服务。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培训、服务时间储蓄、绩效评估、表彰等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广运用志愿者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注册志愿者达到240万人,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十)大力弘扬慈善文化。设立“慈善文化宣传周”,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参与慈善活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十一)推动发展“互联网+慈善”。充分发挥杭州市互联网发展优势,不断创新慈善活动载体,丰富慈善活动形式,扩大慈善活动影响,提升慈善活动便利程度。
  (十二)加强行政监管。依照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慈善主体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探索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慈善失信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杭州”平台。
  (十三)强化慈善信息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进部门信息、慈善主体和慈善活动信息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公开,积极优化信息公开的条件和环境。民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慈善募捐信息公开机制,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使用等情况,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各地也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慈善事业发展。
  (二)加强职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慈善工作,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并明确专门负责的业务部门,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展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逐步建立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综合监测与科学评价的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
  本意见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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