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6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2020年修订】

浏览量:          时间:2020-03-30 20:23:37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关税〔2016〕68号







2020年3月20日年修订,依据:财关税〔2020〕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管理规定见附2)。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详见附4)。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

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4.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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