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函〔2023〕165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主城区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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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主城区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23〕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主城区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张家口市主城区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署,做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确保全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控管并举”的总体原则,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为我市创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为了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通过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提高群众骑乘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提升头盔佩戴率、骑行守法率,力争到年底全市城区道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达到85%,公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达到65%。

三、治理范围

重点查处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万全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等行为。各县、各管理区根据此方案要求同步开展整治行动。

四、治理重点

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醉酒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五、整治措施

(一)规范管理。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明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范围、速度限制和停放规定,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和注册管理,确保在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执法监督。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增加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针对严重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惩罚。

(三)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的认知和守法意识,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宣传,提醒市民遵守交通法规。

六、任务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组织市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市属媒体组建宣传工作组,加强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治理宣传工作,主导宣传角度,突出群众守法安全出行宣传报道重点,做到直抵受众、精准传播。

(二)市委网信办:严格落实网上巡查各种措施,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涉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治理工作违法和不良信息,积极开展敏感舆情管控引导,对发生重大事件,稳妥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

(三)团市委:组织、指导、发动志愿者积极参加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市民上牌照、戴头盔,骑乘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志愿者到主要路口、路段、创建文明城市迎检点位开展宣传,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劝导、纠正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戴头盔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四)市教育局:按照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6)》要求,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利用“一校一园一专班”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广泛宣传倡导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不购买、不骑乘拼装、非法改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五)市公安局:负责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统一登记上牌工作,通过强化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模式等措施,提高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水平。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六)市财政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控制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加强运维车辆的规范管理。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备案,督促运营企业对运营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并配备头盔。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营企业提高共享电动自行车定位精度,利用电子围栏强化停放秩序管理。指导有关区、管委会城管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八)市商务局:督促指导外卖企业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要求逐步淘汰更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导企业购买使用经许可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化从业人员教育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生产认证的监督管理,对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商业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严查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以及拼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网上销售。推动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十)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检查张家口市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加强邮政快递从业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对全市所有邮政快递企业营运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备案管理台账。督促、指导、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要求逐步淘汰更新在用超标电动车辆,引导企业购买使用经许可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对拒不整改的车主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万全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区领导分管负责此项工作,成立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接,以街道、社区为主要网点,结合网格化管理,明确网点具体负责人员。各区专项工作小组做好本区内各网点负责人的培训工作。配合市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落实日常规范管理措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十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监督管理本单位人员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章守纪,做到文明骑乘,安全行车。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张家口市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培,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栗勃,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王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王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对照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相应组织。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牢、抓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严格实施,既要明确各部门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又要密切各部门沟通联系、协作配合,做到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良好格局。

(三)强化监督,听取意见。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规定,骑乘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佩戴安全头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成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畅通、拓宽社会各界参与途径和渠道,合力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危害,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曝光违法行为,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及后果,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规电动自行车,让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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